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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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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律師聲請閱卷,應經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之檢察長准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5 條規定,律師聲請閱卷時,需經保管該案卷的檢察機關的檢察長准許。 根據《臺灣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5 條規定,律師如欲閱卷,需要向保管該案卷的檢察機關檢察長提出聲請,必須獲得檢察長的准許方能進行閱卷。 例如,律師在辦理特定刑事案件時,為了提供實際的法律協助,可能會需要閱讀該案件的相關卷宗文件,因此他必須向案卷所在的檢察機關的檢察長提出聲請,以獲得閱卷的許可。檢察機關在審核聲請時,會考慮案情的特殊性以及法律上的限制,來決定是否准許律師閱卷。

  • 聲請閱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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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律師聲請閱卷,應經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之檢察長准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