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律師聲請閱卷,應經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之檢察長准許。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5 條規定,律師聲請閱卷時,需經保管該案卷的檢察機關的檢察長准許。 根據《臺灣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5 條規定,律師如欲閱卷,需要向保管該案卷的檢察機關檢察長提出聲請,必須獲得檢察長的准許方能進行閱卷。 例如,律師在辦理特定刑事案件時,為了提供實際的法律協助,可能會需要閱讀該案件的相關卷宗文件,因此他必須向案卷所在的檢察機關的檢察長提出聲請,以獲得閱卷的許可。檢察機關在審核聲請時,會考慮案情的特殊性以及法律上的限制,來決定是否准許律師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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