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律師聲請閱卷不得妨礙卷宗之保存或檢察機關事務之進行;如有違反者,應於其妨礙之情形除去後,始得續閱。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4條,律師聲請閱卷不得妨礙卷宗保存或檢察機關事務的進行。如果律師有違反這項規定的情形,必須在解除妨礙後才能繼續閱卷。 舉例來說,如果律師在閱卷過程中損毀了卷宗或者妨礙了檢察機關的工作進程,就算是符合閱卷要點的相關規定,也必須先處理這種妨礙的情形,才能繼續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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