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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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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對於已偵查終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於卷宗證物未移送法院前,聲請閱卷,不予准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3條明確規定,對於已偵查終結且檢察官已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卷宗證物未移送法院前,檢察官的聲請閱卷不得准許。 這意味著在檢察官終結偵查並已提起公訴後,辯護律師無法直接向檢察機關聲請閱卷,必須等待卷宗證物被移送至法院後,才能向法院聲請閱卷。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案件的公正性和程序合法性。具體規定可參見法務部發布的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3條。 舉例來說,如果檢察機關已經終結偵查並提起公訴,假設辯護律師在此階段聲請閱卷是不符合法規的,因為卷宗證物尚未移送法院。因此,律師必須等待文件移送至法院後,再向法院聲請閱卷。

  • 偵查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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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3 條規定:「三 對於已偵查終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於卷宗證物未移送法院前,聲請閱卷,不予准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