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師因受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條的規定,律師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時,可以向保管該案卷的檢察機關聲請閱卷。這項權利適用於駁回處分、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和與之相關的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然而,如果卷宗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保密的事項,檢察機關可以限制或禁止律師的閱卷權。 依據上述法規,律師在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閱卷。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律師接受了被告的委託並提起非常上訴,他可以向保管該案卷的檢察機關申請閱卷。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另一個仍在進行的偵查案件,而這個案件的偵查是不公開的,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或禁止律師的閱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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