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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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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師因受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條的規定,律師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時,可以向保管該案卷的檢察機關聲請閱卷。這項權利適用於駁回處分、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和與之相關的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然而,如果卷宗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保密的事項,檢察機關可以限制或禁止律師的閱卷權。 依據上述法規,律師在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閱卷。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律師接受了被告的委託並提起非常上訴,他可以向保管該案卷的檢察機關申請閱卷。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另一個仍在進行的偵查案件,而這個案件的偵查是不公開的,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或禁止律師的閱卷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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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律師因受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