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 第 1 條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通信學會郵政專業委員會,就兩岸掛號函件查詢及補償事宜,進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開辦範圍 本協議所稱掛號函件係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新聞紙、雜誌及盲人文件。上述開辦範圍雙方得以書面協議增減。 二 聯繫方式 掛號函件之查詢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通信學會郵政專業委員會或其指定之郵件處理中心 (航郵中心) 相互聯繫。 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相互聯繫。 三 傳遞方法 掛號函件通過第三地轉運辦理。 四 查詢期限 掛號函件查詢,應自原寄件人交寄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五 答覆期限 接受查詢一方應於收受查詢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 六 繕發驗單 一方接收他方封來之函件總包,遇有掛號函件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應即繕發驗單,由對方迅予查覆。 七 各自理賠 掛號函件發生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負責補償,不相互結算。 八 文件格式 雙方各依郵政慣例印製查詢表格、驗單、答覆函及簡函,相互認可後使用。 九 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與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十 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一 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 生效實施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實施。 本協議於四月廿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代表 辜振甫 邱進益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代表 汪道涵 唐樹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二 年 四 月 廿九 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第1條,這項協議是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中國通信學會郵政專業委員會進行協商達成的。以下是對每項條款的解釋: 一、開辦範圍: 本條款指出掛號函件的範圍包括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新聞紙、雜誌和盲人文件。雙方有權根據書面協議對這個開辦範圍進行增減。 範例:如果雙方在書面協議中同意將包裹納入掛號函件的範圍,那麼包裹也可以被列入這個協議的範圍。 二、聯繫方式: 掛號函件的查詢工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通信學會郵政專業委員會或其指定的航郵中心負責聯繫。其他相關事宜則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負責聯繫。 範例:如果寄件人想查詢郵件是否被成功交寄,他/她可以聯繫中國通信學會郵政專業委員會或其指定的航郵中心。 三、傳遞方法: 掛號函件通過第三地進行轉運。 範例:如果一個掛號函件在台灣寄件,它可能會經過日本或其他第三地進行轉運,然後再到達中國大陸。 四、查詢期限: 寄件人應在掛號函件寄出後的十二個月內提出查詢。 範例:如果一個掛號函件在2022年1月1日寄出,則寄件人有直到2023年1月1日的時間提出查詢。 五、答覆期限: 接受查詢的一方應在收到查詢文件後的三個月內給予答覆。 範例:如果中國的收件人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提出查詢,則該基金會應在收到查詢文件後的三個月內給予答覆。 六、繕發驗單: 如果遇到掛號函件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況,接收方應立即繕發驗單,由對方迅速查覆。 範例:如果中國大陸的收件人收到一個掛號函件時發現文件遺失,他/她應立即通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該基金會會立即發出一份驗單,然後對方可以根據該驗單找出遺失的文件。 七、各自理賠: 如果掛號函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原寄一方有責任進行補償,不進行相互結算。 範例:如果台灣的寄件人的掛號函件在運送過程中遺失,那麼他/她應該為這個遺失承擔責任,無需要求中國大陸的收件人進行補償。 八、文件格式: 雙方應根據郵政慣例印製查詢表格、驗單、答覆函及簡函,並在彼此認可後使用。 範例:如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根據郵政慣例印製了一份查詢表格,並在中國通信學會郵政專業委員會的認可後開始使用。 九、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的變更和終止應通過雙方協商同意。 範例:如果有任何協議的變更或終止,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應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 十、爭議解決: 如果因為這項協議而產生爭議,雙方應盡快進行協商解決。 範例:如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某個掛號函件的補償問題產生爭議,他們應該盡快進行協商,找到解決方案。 十一、未盡事宜: 如果這項協議中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商定。 範例:如果在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發生的問題的解決方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可以商定新的方式解決。 十二、生效實施: 這項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 範例:如果這項協議在2022年5月1日簽署,那麼它將在2022年5月31日後生效。
- 法人名詞
- 慣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