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卷證尚未調齊或有其他不能交閱之情形者,應通知當事人,並另定交閱時間通知之。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3 條所述內容為:當卷證尚未調齊或有其他不能交閱之情形時,應通知當事人,並另行指定交閱時間通知當事人。 這表示在審查過程中,如果卷證尚未完全調整好,或存在其他無法交給當事人閱覽的情形,審查科書記官應該通知當事人,並另行指定交閱時間通知當事人。 我目前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但根據法條文字上的解釋,可以理解為審查科書記官應該確保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閱讀卷證,並在必要時適當地通知當事人有關交閱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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