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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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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卷證尚未調齊或有其他不能交閱之情形者,應通知當事人,並另定交閱時間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3 條所述內容為:當卷證尚未調齊或有其他不能交閱之情形時,應通知當事人,並另行指定交閱時間通知當事人。 這表示在審查過程中,如果卷證尚未完全調整好,或存在其他無法交給當事人閱覽的情形,審查科書記官應該通知當事人,並另行指定交閱時間通知當事人。 我目前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但根據法條文字上的解釋,可以理解為審查科書記官應該確保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閱讀卷證,並在必要時適當地通知當事人有關交閱的安排。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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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3 條規定:「五十三、卷證尚未調齊或有其他不能交閱之情形者,應通知當事人,並另定交閱時間通知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