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六、審查科對於訴訟事件之收結、審查及分案,均應保守秘密。非因公務上之查詢,不得答覆。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86條,該條規定審查科在處理訴訟事件的過程中,必須保守秘密。除非有公務上的查詢需要,否則不得透露相關資訊。這表示該科官員在執行職務時,要嚴格遵守機密保密的原則,並避免未經授權的人接觸或取得相關資訊。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訴訟過程的保密性,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和促使公正的司法程序。根據我所知,沒有特定的範例與此條規定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