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但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獲得減刑裁判確定後再因故意犯罪者,不得依本條例再予減刑;惟前犯之罪,其宣告刑如係拘役或罰金,或再犯之罪,係因過失犯罪,或係於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裁判確定前再犯罪者,均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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