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五 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條例原應予減刑者,雖因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應適用新修正之裁判時法律,仍應適用本條例減刑;如其犯罪依本條例原不予減刑者,適用新修正之裁判時法律,仍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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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 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條例原應予減刑者,雖因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應適用新修正之裁判時法律,仍應適用本條例減刑;如其犯罪依本條例原不予減刑者,適用新修正之裁判時法律,仍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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