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8

快速跳轉

八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包括三十一日當日之犯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第8條,法院在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指的「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包括十月三十一日當日犯罪。 2. 在進行減刑裁判時,應根據這些條規定減刑,即減去宣告刑的一半。 3. 如果犯罪的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以下的刑罰,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可以將刑期減至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應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根據以上法規,請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前犯了一個5年的有期徒刑以下的罪行,根據八十年減刑條例,法院在裁判時可以將這個刑期減至不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要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包括三十一日當日之犯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