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 調卷考查就各應受考查人在本年度內承辦之已確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認有調卷之必要者為之。 (一) 結案日數較長者。 (二) 曾受具體指摘者。 (三) 顯有違誤之嫌疑者。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24條規定了在進行法官辦案成績考查時需要調閱案卷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需要調閱案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結案日數較長;第二,曾受到具體指摘;第三,顯有違誤之嫌疑。這些情形都認為有必要調閱案卷進行考查。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官行為審查辦法實施細則,司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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