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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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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案成績總分占年終考績工作項目分數百分之八十。 辦案成績總分未達一定標準者,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其標準由司法院斟酌實際情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4條,辦案成績總分占年終考績工作項目分數的80%。如果辦案成績總分未達到一定標準,則考績不能列為甲等。而標準的設定由司法院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考量和定定。 根據我們提供的的資料,目前並未提到該標準在實際案例中是如何被應用的,因此無法具體說明標準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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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辦案成績總分占年終考績工作項目分數百分之八十。 辦案成績總分未達一定標準者,考績不得列為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