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辦案成績總分占年終考績工作項目分數百分之八十。 辦案成績總分未達一定標準者,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其標準由司法院斟酌實際情形定之。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4條,辦案成績總分占年終考績工作項目分數的80%。如果辦案成績總分未達到一定標準,則考績不能列為甲等。而標準的設定由司法院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考量和定定。 根據我們提供的的資料,目前並未提到該標準在實際案例中是如何被應用的,因此無法具體說明標準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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