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依本要點規定,辦案成績不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資料,或因擔任行政事務,而無辦案成績可資計算,或以擔任行政事務為主要工作而酌辦案件者,年終考績時,應綜合衡量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公平評定考績等次。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5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幾點: 1. 辦案成績不作為年終考績的參考資料。 2. 如果法官主要從事行政事務而無辦案成績可計算,或者雖然負責行政事務但仍為酌辦案件,則在年終考績時應綜合考慮其工作、操行、學識和才能,公平評定考績等次。 根據最新版本的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該要點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法官的公正評定。在考績時,如果法官沒有辦案成績可供參考,或者主要職責是行政事務而非辦案,則應根據其工作、操行、學識和才能綜合考慮,以公平評定其考績等次。 例如,如果一位法官負責行政事務,並且沒有辦案成績可以計算,則在其年終考績時,應該考慮他/她在行政工作方面的表現、操行、學識和才能來評定其考績等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