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結案件數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 所稱結案件數指本年度平均每月結案之折計件數。 在職月數不滿一月者,按比例計算。本年度內之休假、公假、婚假、喪假、分娩假、流產假,照實扣除,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亦同。(二) 折計件數,依法院法官結案折計標準表 (如附件一) 規定辦理。 (三) 結案件數達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 (如附件二) 者為八十分。地方法院法官每增減五件,增減一分,餘數不滿五件者,按五件計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每增減二件,增減一分,餘數不滿二件者,按二件計算。高等法院法官、法官兼庭長每增減一件,增減一分,餘數不滿一件者,按一件計算。最高法院法官每增減一件,增減二分,餘數不滿一件者,按一件計算。但如該法院法官本年度內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未達標準件數表所定之件數者,不予扣減;派駐簡易庭之法官、法官兼庭長,如該簡易庭法官本年度內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未達標準件數表所定之件數者亦同。 (四) 辦理民事或財務執行者,按其配屬書記官之人數平均其結案件數。配屬書記官每超過一人,增加二分,但配屬書記官配屬時間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計算。 (五) 審判長及陪席法官對於受命法官承辦之案件,應依法院法官結案折計標準表折算後,高等法院審判長每件零點五件,地方法院審判長及各級法院陪席法官每件計零點二件,均連同其自任受命法官承辦案件之折計件數合併計算。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9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結案件數成績的計算方法。首先,結案件數是指每個月平均結案的折計件數,如果在職月數不足一個月,則按比例計算。在計算結案件數時,要按照法院法官結案折計標準表來進行計算。 根據附件一的法院法官結案折計標準表,不同法院和職位的法官,每增減一定件數,將增減對應的分數。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 地方法院法官每增減五件,增減一分,餘數不滿五件者按五件計算。 - 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每增減二件,增減一分,餘數不滿二件者按二件計算。 - 高等法院法官和法官兼庭長每增減一件,增減一分,餘數不滿一件者按一件計算。 - 最高法院法官每增減一件,增減二分,餘數不滿一件者按一件計算。 然而,如果該法院法官在本年度內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未達標準件數表所定的件數,則不會進行扣減。對於受命法官承辦的案件,審判長和陪席法官則需要根據法院法官結案折計標準表進行折算後進行計算。 以上是對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9條的解釋,引用的參考資料包括法院法官結案折計標準表附件一,並按照該條所述的計算方法進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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