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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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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遲延案件成績扣減及執行結案速度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 法官辦案期間有「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所定遲延情形者,每件扣總成績零點一分,遲延期間每逾一月,按月加扣總成績零點零五分。 (二) 所稱執行結案速度,指本年度內平均每結一案所需之日數。計算結案日數,自卷宗封面所載收案之日起算,至執行終結之日,並扣除視為不遲延期間。 (三) 民事執行事件結案速度以八十日為準,財務執行案件以六十日為準,少年刑事案件、少年管訓事件及流氓感訓案件之執行,以二十日為準,均為七十分,每增五日減一分,每減一日增二分,餘數不滿五日或一日者,分別按五日或一日計算。 (四) 法官移交之日未結案件,不計算其辦案日數。 (五) 前款移交之未結案件,視為接辦人於接辦之日新收之案件,於卷宗封面載明接辦之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10條,以下是逐條釋義: (一)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法官辦案期間有遲延情形,每件案件的扣總成績會減少0.1分,並且每逾遲延期間一個月,會再加扣總成績0.05分。逾期的計算方式是從卷宗封面收到案件的日期起算,至執行終結的日期結束。 範例:如果一個案件被法官遲延了兩個月,該案件的扣總成績將被減少0.1 + (0.05 x 2) = 0.2分。 (二)執行結案速度是指法官在本年度內平均每結一案所需的日數。計算結案日數是從卷宗封面的收案日起算,至執行終結的日期結束,並且扣除視為不遲延的期間。 範例:如果一個案件從收案日到執行終結一共花了100天,那麼該法官的執行結案速度分數為:100 / 標準結案日數 x 70分。 (三)根據該條款,不同類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結案速度標準。例如,民事執行事件的標準結案日數是80天,財務執行案件是60天,少年刑事案件、少年管訓事件和流氓感訓案件是20天。如果執行速度超過標準日數,每增加5天就減少1分,每減少1天就增加2分,如果不滿5天或1天的話,則分別按5天或1天計算。 範例:如果一個民事執行事件的結案日數為100天,超過了80天的標準,那麼該案的結案速度分數為:80 / 100 x 70分。 (四)法官移交給其他人的案件,在計算辦案日數時不予考慮。 (五)如果案件移交給其他法官後尚未結案,那麼對於接辦人來說,該案件被視為在接辦的日子新收到的案件,並且要在卷宗封面上標明接辦日期。 以上解釋是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10條的規定。參考資料為「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 少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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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遲延案件成績扣減及執行結案速度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 法官辦案期間有「各級法院辦案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