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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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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當事人折服率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本年度內得上訴之案件,經判決後,當事人不上訴或上訴後經撤回或民事事件上訴不合程式、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刑事案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經裁判駁回確定之件數 (高等法院乘以二點五) ,占全部得上訴案件以判決終結之件數之百分比,即為獨任審判法官或合議審判受命法官所得分數。 (二) 前款構成分子之件數,在原法院以得上訴案件經判決後,當事人在本年度內未提起上訴者為準,由上級法院裁判駁回確定或在上級法院撤回者,以卷宗於本年度內發還並送達統計人員登記者為準。構成分母之件數,凡判決書已交付原本者,均予計入。 (三)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審判長及陪席法官對於受命法官承辦之案件,高等法院審判長每件應計零點五,高等法院陪席法官、地方法院審判長、陪席法官每件應計零點三三,均連同其自任獨任法官、受命法官承辦之案件合併計算當事人折服率成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11條,當事人折服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 除非有其他規定,本年度內可以上訴的案件在判決後,如果當事人不提起上訴或提起上訴後撤回,或民事案件上訴不合程式、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刑事案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則該案件被裁定駁回確定的件數(高等法院要乘以2.5),佔全部可以上訴案件以判決終結的件數的百分比,即為獨任審判法官或合議審判受命法官的得分。 (二) 上述構成分子的件數,以原審法院在本年度內裁定駁回確定的原告所未提起上訴的案件為準。只要判決書已經交付原本,就要計入分母中。 (三) 對於合議審判的案件,審判長和陪席法官對於受命法官承辦的案件,高等法院審判長每件應計0.5分,高等法院陪席法官、地方法院審判長和陪席法官每件應計0.33分,包括他們自己承辦的案件,這些分數都要合併計算到當事人折服率成績中。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法官置審判責任表現考績(試行辦法) - 行政院法務部法官考試進用辦法 - 最高法院刑事部法官考選考核辦法 - 最高法院民事部法官考選考核辦法 - 最高法院行政訴訟法庭法官置備品秩考績辦法

  • 上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駁回名詞
  • 獨任審判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原本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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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 當事人折服率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本年度內得上訴之案件,經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