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18

快速跳轉

十八 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於第十七點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8條規定,第四點和第五點的相關規定,在第十七點的情況下也適用。根據參考資料,該條款允許債權人在被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在繼承人死亡後向法院申請繼承登記,然後再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這樣做可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 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於第十七點情形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