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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 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或分割登記,而其權利標的物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者,地政機關應命債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稅捐稽徵機關同意移轉證書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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