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地政機關接到前述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6條,當地政機關接到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北市地政局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地政機關必須依照法院的函件指示,將拍定事由註明在相關不動產的登記簿中。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成功拍定一塊土地,地政機關就必須在該土地的登記簿上註明這個拍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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