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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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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地政機關接到前述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6條,當地政機關接到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北市地政局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地政機關必須依照法院的函件指示,將拍定事由註明在相關不動產的登記簿中。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成功拍定一塊土地,地政機關就必須在該土地的登記簿上註明這個拍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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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 地政機關接到前述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