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後,應即函請該管地政機關命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於權利移轉證書內載明應於領得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辦理者,地政機關得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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