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 遺產稅尚未繳清,而又不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二項或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送強制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開列明細表、函告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代繳之。其繳納期限尚未屆至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准其提前代繳。債權人代繳後,稅捐稽徵機關應給予證明,由債權人提出於執行法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十四 遺產稅尚未繳清,而又不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二項或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送強制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開列明細表、函告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代繳之。其繳納期限尚未屆至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准其提前代繳。債權人代繳後,稅捐稽徵機關應給予證明,由債權人提出於執行法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