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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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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執行法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就其核定遺產稅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3條,執行法院在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時,稅捐稽徵機關應根據其核定的遺產稅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當債權人在遺產稅未繳清前執行裁定時,稅捐機關應根據其核定的遺產稅額通知法院,以便對該不動產實行強制執行程序。然而,根據現有的資料,沒有明確提到參考資料中的具體案例。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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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 執行法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就其核定之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