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執行法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就其核定之遺產稅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3條,執行法院在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時,稅捐稽徵機關應根據其核定的遺產稅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當債權人在遺產稅未繳清前執行裁定時,稅捐機關應根據其核定的遺產稅額通知法院,以便對該不動產實行強制執行程序。然而,根據現有的資料,沒有明確提到參考資料中的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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