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稅捐稽徵機關接獲第十點所定地政機關副本後,應即查核處理,如遺產稅業已繳清或係免稅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執行法院及地政機關;如遺產稅尚未繳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送強制執行者,應即移請執行法院就全部遺產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於賣得價金中扣繳後,將第二點所列之書類文件囑託該管地政機關將查封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遺產稅未繳清前,遺產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不動產的移轉登記。這是確保遺產稅款能夠優先支付的規定。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需要提供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這是確保繼承人遵守遺產稅法規定的辦理登記的文件。 被繼承人對於土地的移轉登記請求權應該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二條,被繼承人對於土地的移轉登記請求權是被繼承人的債權,應該併入遺產總額的申報。這是確保完整記錄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 稅捐稽徵機關接獲地政機關副本後,應即查核處理: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2條,稅捐稽徵機關在接獲地政機關的副本後,應立即進行查核和處理。這是確保稅收相關程序的順利進行。 如遺產稅業已繳清或係免稅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執行法院及地政機關: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2條,如果遺產稅已經繳清,或者是免稅的情況,稅捐稽徵機關應該通知執行法院和地政機關。這是確保各相關機構能夠得到適當的通知和協助。 如遺產稅尚未繳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送強制執行者,應即移請執行法院就全部遺產強制執行: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2條,如果遺產稅尚未繳清,可以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移送給執行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是確保未繳遺產稅的情況下,能夠通過強制執行來處理遺產的程序。 執行法院於賣得價金中扣繳後,將書類文件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2條,執行法院在扣繳賣得價金後,應該將相關的書類文件交給該管地政機關進行繼承登記,然後再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這是確保繼承登記能夠妥善進行,在買賣交易中保護買家的權益。 參考資料: 1.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第19條、第22條、第3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20005 2. 《土地登記規則》第4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70168 3.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I0010036 4.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5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