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查封之不動產,如係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改良物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1條的規定,如果被查封的不動產是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建築改良物,應按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26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6條的規定,未登記建築物的所有權,如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妨礙執行效果之處分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只有在完成建築物的登記之後,這些處分行為才會對債權人生效。 這意味著,如果有不動產進行了未登記的建築改良物,而該不動產被查封後,對於債權人來說,未登記建築物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塗銷這些處分行為。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債權人的利益,使其不受未登記建築物的處分行為的損害。 一個例子是,如果某個不動產所有人在被查封前進行了未登記的建築改良物,而債權人對該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時,可以要求法院塗銷這些未登記建築物的處分行為,以保護他的執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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