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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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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查封不動產,如係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改良物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1條的規定,如果被查封的不動產是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建築改良物,應按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26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6條的規定,未登記建築物的所有權,如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妨礙執行效果之處分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只有在完成建築物的登記之後,這些處分行為才會對債權人生效。 這意味著,如果有不動產進行了未登記的建築改良物,而該不動產被查封後,對於債權人來說,未登記建築物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塗銷這些處分行為。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債權人的利益,使其不受未登記建築物的處分行為的損害。 一個例子是,如果某個不動產所有人在被查封前進行了未登記的建築改良物,而債權人對該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時,可以要求法院塗銷這些未登記建築物的處分行為,以保護他的執行權益。

  • 查封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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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 查封之不動產,如係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改良物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