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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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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執行法院對於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實施查封時,應開列不動產標示,被繼承人、全部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如被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者,應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就全部為查封登記;如係一部分繼承人為債務人者,應載明係就該繼承人應繼分為查封登記。地政機關辦理完畢後應即函復執行法院,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第十條所述,執行法院在對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進行查封時,應該開列不動產標示,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載明相關資訊。如果被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是債務人,則應該將全部為查封登記;如果只有部分繼承人是債務人,則登記上應該明確表明是針對該繼承人的繼分進行查封登記。完成登記後,地政機關應該即時函報執行法院,並副知稅捐稽徵機關。 根據最高法院67台上字第2448號判例,如果不動產被查封後,債務人死亡並且未辦理繼承登記,執行法院在登記時應將債務人後繼承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等資訊列入查封登記。如果後繼承人是債務人,則應將全部為查封登記;如果只有部分繼承人是債務人,則登記上應該明確表明是針對該繼承人的繼分進行查封登記。地政機關辦理完畢後,應立即函報執行法院,並副知稅捐稽徵機關。 總結來說,執行法院在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實施查封時,應該開列不動產標示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載明相關資訊,並將該資訊函復給執行法院。此要點的目的是確保在繼承問題尚未解決之前,不動產的處置受到保護,同時讓相關單位能得知該不動產的狀況。在辦理這項登記時,也應留意其他法律判例或法規的相關規定,以確保手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67台上字第2448號判例

  • 繼承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查封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查封登記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應繼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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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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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執行法院對於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實施查封時,應開列不動產標示,被繼承人、全部繼承人或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