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債權人依第一點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者,其應代繳之遺產稅額,得就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佔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計算之。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4 條,債權人如果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則其應代繳的遺產稅金額,可以按照其聲請強制執行的不動產所佔全部遺產總額的比率來計算。此條規定旨在確保債權人在不影響強制執行程序的情況下繳納遺產稅款,以符合比例原則。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筆遺產涉及不動產價值為500萬元,而遺產總額為1000萬元,債權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則根據此規定,債權人應代繳的遺產稅金額可以按照不動產價值500萬元佔遺產總額1000萬元的比率來計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