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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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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時,準用第一點至第三點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7條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移送強制執行時,可以準用該要點第一點至第三點的規定。該要點的具體內容需要參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和第49條進行解釋。根據最新的稅捐稽徵法,稅捐機關在將稅款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時,可以利用強制管道追繳稅款,包括可以冻结債務人的銀行存款、薪水、獎金、收入或其他應得金額。另外,稅捐稽徵法還對欠稅人的財產進行相關限制,比如可能會直接扣押、查封、拍賣或轉移擔保品來償還稅款等。具體的規定和程序可以參考最新修訂的稅捐稽徵法以及相關的執行法規和司法判例。

  •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條文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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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7 條規定:「七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時,準用第一點至第三點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