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地政機關辦畢繼承登記後,應通知繼承人及債權人。 新所有權狀應經繼承人之請求始行繕發,不得發給債權人。
根据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8條,地政機關在辦理繼承登記后,应主动通知繼承人和債權人。而新的所有權狀需在繼承人的要求下才能製發,不得發給債權人。這就意味著地政機關在辦理繼承登記後,需要通知相關當事人,並且不能將新的不動產所有權狀發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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