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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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徵用之土地,除原有都市計劃者外,當地主管機關,應分區劃定道路街巷,及其他公用土地之界址,規定建築物之方向位置距離高度,及其外部之色彩,並分區計算土地勘測費類,及每年使用費額,報請該管省 (市) 政府核定之。 前項勘測費,指勘測分劃及辦理徵用領用所需之費用,由土地領用人,於申請領用時繳納之,但不得超過第一年使用費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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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8條,保留徵用之土地需由當地主管機關分區劃定道路街巷及其他公用土地的界址,並規定建築物的方向位置、距離、高度和外部色彩。同時,還需分區計算土地勘測費用和每年使用費額,並提交給相應的省(市)政府核定。 參考資料: 1.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6) 2.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實施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8)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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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