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作業流程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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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及羈押裁定後抗告程序等案件: 一、案件經值班書記官確認被告不自行選任律師者,則由合議庭法官責成書記官逕行通知輪值公設辯護人承辦。 二、一案指定一位輪值公設辯護人為原則,但同一案件有數名被告(或抗告人)且利益衝突或案情繁複時,由承辦法官批示是否指定二位以上之公設辯護人,或分別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或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下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律師(下稱法律扶助律師)。 三、經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之案件,值班書記官依義務辯護律師名冊編號順序通知義務辯護律師,詢問是否能於指定時間內抵院,如無法配合或無法聯繫時,計入該輪次,依序通知下一序號之義務辯護律師,並於名冊簿登載事由,直至該輪次序號輪畢,始進入下一輪次。 四、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之案件,指定辯護案件分案股(下稱分案股)應分義辯字號,登載於名冊簿,由值班書記官書面通知被告(或抗告人),副知辯護人(附件 1);而應分法律扶助律師案件者,則由分案股電話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並請值班法官填具「臺灣高等法院強制辯護案件法扶轉介單」後(附件 2),併同分案股填具「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法律扶助轉介通知單」(附件 3)傳真予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流程如下述貳、二、部分。 五、辯護律師如需接見被告(抗告人)、閱卷,應填載「辯護人接見被告聲請表」(附件 4)、「閱卷聲請表」(附件 5)交由法警轉交值班法官批示。義務辯護律師可聲請閱覽、影印「非限閱」卷,惟免付影印費用。 六、值班書記官需交付「羈押聲請書」繕本、原審裁定書正本或影本予辯護人簽收;義務辯護律師需另交付相關流程(附件 6)、「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附件 7)、「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附件 8)。 七、羈押審查程序終結後,書記官應通知義務辯護律師於十日內填妥「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遞交法院,由承辦書記官送請法官核定金額,再送院長核章。核章完畢時,除第四聯應附入義辯卷宗,登載送達文件證明簿送分案股歸檔外,另第一、二聯送本院總務科、出納室,第三聯送統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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