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作業流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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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及羈押裁定後抗告程序等案件: 一、案件經值班書記官確認被告不自行選任律師者,則由合議庭法官責成書記官逕行通知輪值公設辯護人承辦。 二、一案指定一位輪值公設辯護人為原則,但同一案件有數名被告(或抗告人)且利益衝突或案情繁複時,由承辦法官批示是否指定二位以上之公設辯護人,或分別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或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下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律師(下稱法律扶助律師)。 三、經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之案件,值班書記官依義務辯護律師名冊編號順序通知義務辯護律師,詢問是否能於指定時間內抵院,如無法配合或無法聯繫時,計入該輪次,依序通知下一序號之義務辯護律師,並於名冊簿登載事由,直至該輪次序號輪畢,始進入下一輪次。 四、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之案件,指定辯護案件分案股(下稱分案股)應分義辯字號,登載於名冊簿,由值班書記官書面通知被告(或抗告人),副知辯護人(附件 1);而應分法律扶助律師案件者,則由分案股電話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並請值班法官填具「臺灣高等法院強制辯護案件法扶轉介單」後(附件 2),併同分案股填具「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法律扶助轉介通知單」(附件 3)傳真予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流程如下述貳、二、部分。 五、辯護律師如需接見被告(抗告人)、閱卷,應填載「辯護人接見被告聲請表」(附件 4)、「閱卷聲請表」(附件 5)交由法警轉交值班法官批示。義務辯護律師可聲請閱覽、影印「非限閱」卷,惟免付影印費用。 六、值班書記官需交付「羈押聲請書」繕本、原審裁定書正本或影本予辯護人簽收;義務辯護律師需另交付相關流程(附件 6)、「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附件 7)、「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附件 8)。 七、羈押審查程序終結後,書記官應通知義務辯護律師於十日內填妥「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遞交法院,由承辦書記官送請法官核定金額,再送院長核章。核章完畢時,除第四聯應附入義辯卷宗,登載送達文件證明簿送分案股歸檔外,另第一、二聯送本院總務科、出納室,第三聯送統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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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有關法條的解釋,臺灣高等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作業流程第1條主要涉及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及羈押裁定後抗告程序等案件。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解釋: 第1條第一項:如果案件經值班書記官確認被告沒有自行選任律師,該書記官會通知輪值公設辯護人承辦此案件。 第1條第二項:原則上每一案件只指定一位輪值公設辯護人,但如果同一案件中有多名被告且存在利益衝突或案情複雜的情況下,承辦法官可以批示是否指定多於一名辯護人,或者分別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或者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的律師。 第1條第三項:對於被指定義務辯護律師的案件,值班書記官會按照義務辯護律師名冊的順序通知義務辯護律師,詢問能否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法院,如果無法配合或聯繫不上,則通知下一位義務辯護律師,直到這一輪通知完畢。 第1條第四項:對於指定義務辯護律師的案件,會分出不同的案件股,並在名冊中登記,值班書記官書面通知被告或抗告人、副知辯護人。對於分案股應交由法律扶助律師處理的案件,則有分案股電話與法律扶助律師進行聯繫。 第1條第五項:辯護律師如果需要與被告(抗告人)見面或閱卷,需要填寫相應的聲請表格,交由法警轉交值班法官批示。義務辯護律師可以申請閱覽、影印「非限閱」卷,並且免付影印費用。 第1條第六項:值班書記官需要交付羈押聲請書的複本、原審裁定書的正本或影本給辯護人簽收。義務辯護律師還需要提供相關流程文件,並填寫「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和「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第1條第七項:羈押審查程序結束後,值班書記官應通知義務辯護律師在十天內填妥「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提交法院。承辦書記官將提交法官核定報酬金額,再送院長核章。核章完畢後,除第四聯附入義辯卷宗,其他聯遞送相應部門。 根據問題要求,我們需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的指定辯護案件作業流程相關資料,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釐清有關法條的內容。
- 偵查名詞
- 羈押名詞
- 抗告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被告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抗告人名詞
- 財團法人法法規
- 辯護人名詞
- 強制辯護名詞
- 非名詞
- 惟名詞
- 報酬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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