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 民事事件 1 當事人。 2 訴訟代理人:未經法院以裁定禁止者。 3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長官許可者。 (二) 刑事案件 1 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2 被告委任之代理人:限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經審判長許可者。 3 自訴人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或被告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三) 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應得少年法庭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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