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 民事事件 1 當事人。 2 訴訟代理人:未經法院以裁定禁止者。 3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長官許可者。 (二) 刑事案件 1 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2 被告委任之代理人:限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經審判長許可者。 3 自訴人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或被告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三) 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應得少年法庭之同意。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1條的規定,得聲請閱卷之人分為不同的類別: 一、民事事件: 1. 當事人:指案件中的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等。 2. 訴訟代理人:除非法院以裁定禁止,否則當事人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3. 第三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聲請閱卷: - 經當事人同意。 - 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 經法院長官許可。 二、刑事案件: 1. 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的律師,可以聲請閱卷。 2. 被告委任之代理人:限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經審判長許可的代理人,可以聲請閱卷。 3. 自訴人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的代理人,可以聲請閱卷。 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或被告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的代理人,可以聲請閱卷。 三、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需得少年法庭同意,方可聲請閱卷。 這些規定取自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1條,此項規定為最新規定,故沒有其他相關的最新法規或範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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