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1

快速跳轉

一 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 民事事件 1 當事人。 2 訴訟代理人:未經法院以裁定禁止者。 3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長官許可者。 (二) 刑事案件 1 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2 被告委任之代理人:限最重本刑拘役專科罰金之案件,經審判長許可者。 3 自訴人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或被告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三) 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應得少年法庭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1條的規定,得聲請閱卷之人分為不同的類別: 一、民事事件: 1. 當事人:指案件中的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等。 2. 訴訟代理人:除非法院以裁定禁止,否則當事人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3. 第三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聲請閱卷: - 經當事人同意。 - 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 經法院長官許可。 二、刑事案件: 1. 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的律師,可以聲請閱卷。 2. 被告委任之代理人:限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經審判長許可的代理人,可以聲請閱卷。 3. 自訴人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的代理人,可以聲請閱卷。 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或被告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的代理人,可以聲請閱卷。 三、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需得少年法庭同意,方可聲請閱卷。 這些規定取自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1條,此項規定為最新規定,故沒有其他相關的最新法規或範例參考。

  • 聲請閱卷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專科罰金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名詞
  • 少年名詞
  • 輔佐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 1 條規定:「一 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 民事事件 1 當事人。 2 訴訟代理人:未經法院以裁定禁止者。 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