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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

  • 異動日期:89 年 04 月 1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 民事事件 1 當事人。 2 訴訟代理人:未經法院以裁定禁止者。 3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長官許可者。 (二) 刑事案件 1 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2 被告委任之代理人:限最重本刑拘役專科罰金之案件,經審判長許可者。 3 自訴人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或被告之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 (三) 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應得少年法庭之同意。

二 如係受任人聲請閱卷者,本院得審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三 不得於開庭當日聲請閱卷,但有急迫之情形,經審判長允許者,不在此限。

聲請閱卷流程 (一) 聲請指定期日閱卷者 1 撰寫「閱卷聲請狀」載明所閱案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聯絡電話,向本院收發室窗口遞狀或郵寄本院。 2 等候承辦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及時間。 3 依承辦書記官指定之日期、時間持收狀條或郵件收據 (註明所聲請閱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 至本院二樓律師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 (二) 聲請當日閱卷者 1 與承辦書記官連絡閱卷日期及時間。 2 撰寫「閱卷聲請狀」於閱卷當日向本院收發室遞狀後,持收狀條(註明所聲請閱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 至本院二樓律師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

聲請閱卷,除閱覽外,得抄錄或影印之。

六 注意事項 (一) 閱卷前應提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身分文件,並在閱卷登記清單簽名或蓋章。 (二) 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閱卷室管理人員點收清楚。 (三) 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 (四) 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請照原狀存放。 (五) 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