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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注意事項 (一) 閱卷前應提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身分文件,並在閱卷登記清單簽名或蓋章。 (二) 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閱卷室管理人員點收清楚。 (三) 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 (四) 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請照原狀存放。 (五) 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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