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聲請閱卷流程 (一) 聲請指定期日閱卷者 1 撰寫「閱卷聲請狀」載明所閱案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聯絡電話,向本院收發室窗口遞狀或郵寄本院。 2 等候承辦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及時間。 3 依承辦書記官指定之日期、時間持收狀條或郵件收據 (註明所聲請閱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 至本院二樓律師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 (二) 聲請當日閱卷者 1 與承辦書記官連絡閱卷日期及時間。 2 撰寫「閱卷聲請狀」於閱卷當日向本院收發室遞狀後,持收狀條(註明所聲請閱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 至本院二樓律師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
台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4條規定了聲請閱卷的流程,具體如下: 1. 聲請指定期日閱卷者: - 撰寫「閱卷聲請狀」,必須載明欲閱卷的案卷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以及聯絡電話,可以親自遞交給台灣高等法院收發室窗口,或者郵寄給法院。 - 等待承辦書記官指定閱卷的日期和時間。 - 在承辦書記官指定的日期和時間,根據收據或郵件收據(必須註明欲閱卷的案卷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前往台灣高等法院二樓的律師閱卷室進行閱卷手續。 2. 聲請當日閱卷者: - 與承辦書記官聯絡,確定閱卷的日期和時間。 - 撰寫「閱卷聲請狀」,並在閱卷當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收發室遞交該狀,然後憑收據(必須註明欲閱卷的案卷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前往法院二樓的律師閱卷室辦理閱卷手續。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這些規定來自台灣高等法院的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4條。該法規並沒有特別提及適用的參考資料,因此沒有具體的法規參考資料可供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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