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聲請閱卷流程 (一) 聲請指定期日閱卷者 1 撰寫「閱卷聲請狀」載明所閱案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聯絡電話,向本院收發室窗口遞狀或郵寄本院。 2 等候承辦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及時間。 3 依承辦書記官指定之日期、時間持收狀條或郵件收據 (註明所聲請閱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 至本院二樓律師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 (二) 聲請當日閱卷者 1 與承辦書記官連絡閱卷日期及時間。 2 撰寫「閱卷聲請狀」於閱卷當日向本院收發室遞狀後,持收狀條(註明所聲請閱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 至本院二樓律師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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