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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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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原追蹤鑑識 (一)受損機關執行災後復原工作,首先檢驗資訊安全環境及硬體設備是否可以正常運作,並執行環境重建、系統復原及掃描作業,其步驟包含軟硬體設備重新取得建置、重置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以及運轉測試等;並運作正常後即進行安全備份檔案下載、資料回復、資料重置等相關事宜。 (二)當危機解除後,受損機關應將災害應變處置復原過程之完整紀錄(如事件原因分析及檢討改善方案、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之具體方案、稽軌跡及蒐集分析相關證據等資料),予以建檔管制,以利爾後查考使用。 (三)受損機關如有需要,應保留事件發生之線索,經洽本院資安小組同意後,向技術服務中心或檢警單位申請追蹤鑑識、偵查支援,藉研析稽核紀錄或入侵活動偵測等相關資料,以釐清事件發生的原因與責任;並找出防護系統之漏洞,尋求補強保護方法,避免事件再度發生。 (四)資安事件或造成運作中斷之事件,須由各機關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其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第7條是針對資安事件中的復原追蹤鑑識程序進行規定。根據這條法規,當資安事件發生後,受損機關首先應評估資訊安全環境和硬體設備是否能夠正常運作,並進行環境重建、系統復原和掃描作業等步驟。另外,在危機解除後,受損機關應該將整個復原過程的紀錄完整記錄下來,包括事件原因分析、改善方案、稽核軌跡和證據等資料,以便後續的查詢使用。如果有需要,受損機關可以保留事件相關的線索,並向司法院資安小組申請追蹤鑑識和偵查支援,以釐清事件原因和責任,並找出防護系統的漏洞,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最後,資安事件或造成運作中斷的事件必須由各機關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其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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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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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第 7 條規定:「七、復原追蹤鑑識 (一)受損機關執行災後復原工作,首先檢驗資訊安全環境及硬體設備是否可以正常運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