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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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協調訴訟轄區法院就具有專業知識之助理,支援他法院處理該專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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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23條的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可以與其他法院協調,聘用具有專業知識的助理人員,來支援處理相關專業性質的案件。這個條款意味著法官助理可以根據需要被委派到其他法院工作,以支援處理特定類型的案件。這樣的協調安排有助於提供專業知識和增強法院處理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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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