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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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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之聲請羈押案件,不服該管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應即時處理,並儘量於二十四小時內自為准駁或其他具體處分之裁定。 抗告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而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者,原審法院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並儘量於收到卷宗後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於二十四小時內裁定;如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者,至遲應於三日內傳喚被告到庭,並即時裁定。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應儘速拘提到庭,並即時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的法規,根據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10 條,如果對該管法院的裁定不滿,可以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該立即處理並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准駁或其他具體處分的裁定。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撤銷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應根據注意要點的規定處理並在收到卷宗後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最遲在三日內傳喚被告到庭並立即裁定。如果被告經過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也應該盡快拘提到庭並立即裁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發布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106年11月修正) 第10條

相關函釋 1

  • 羈押名詞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撤銷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傳喚名詞
  • 被告名詞
  • 拘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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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本要點之聲請羈押案件,不服該管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應即時處理,並儘量於二十四小時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