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本要點之聲請羈押案件,不服該管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應即時處理,並儘量於二十四小時內自為准駁或其他具體處分之裁定。 抗告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而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者,原審法院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並儘量於收到卷宗後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於二十四小時內裁定;如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者,至遲應於三日內傳喚被告到庭,並即時裁定。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應儘速拘提到庭,並即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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