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本要點之聲請羈押案件,分案時應於卷面為適當註記,裁定正本等訴訟文書之製作及交付送達,與抗告之送卷程序,應指定專人辦理;非上班時間亦應事先聯繫,立即將抗告卷宗送交抗告法院,並得先將羈押聲請書、訊問筆錄、裁定、抗告書狀及其他必要卷證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抗告法院,惟應注意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抗告法院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即時處理,迅速分案,經裁定發回者,立刻發送卷宗,並得囑託原審法院代為送達裁定正本,力求縮短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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