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要點之聲請羈押案件,分案時應於卷面為適當註記,裁定正本等訴訟文書之製作及交付送達,與抗告之送卷程序,應指定專人辦理;非上班時間亦應事先聯繫,立即將抗告卷宗送交抗告法院,並得先將羈押聲請書、訊問筆錄、裁定、抗告書狀及其他必要卷證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抗告法院,惟應注意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抗告法院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即時處理,迅速分案,經裁定發回者,立刻發送卷宗,並得囑託原審法院代為送達裁定正本,力求縮短作業流程。
根據「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9 條規定,在聲請羈押案件中,法院應於卷面做適當註記,並在製作及交付送達裁定正本等訴訟文件,以及抗告的送卷程序上指定專人辦理。如果在非上班時間發生抗告情況,法院應事先聯繫並立即將抗告卷宗送交抗告法院,也可以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羈押聲請書、訊問筆錄、裁定、抗告書狀及其他必要卷證等送交抗告法院,但要注意落實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抗告法院的各科室承辦人員應立即處理並迅速分案,將經裁定發回的卷宗立即發送,並有可能委託原審法院代為送達裁定正本,以力求縮短作業流程。 根據此條規定,法院在處理聲請羈押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記錄:在卷面上適當註記相關資訊。 2. 文件製作及送達:製作裁定正本及其他訴訟文件時,應指定專人負責。 3. 抗告程序:在發生抗告情況時,應事先聯繫並立即將抗告卷宗送交抗告法院。 4. 電子傳送: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必要的文件以電子方式送交抗告法院,但要落實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5. 作業流程:抗告法院的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即時處理,迅速分案,並可能委託原審法院送達裁定正本,以縮短作業流程。 下面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例如,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聲請羈押的裁定被法院駁回後,辯護律師提出抗告。法院根據「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9 條的規定,指定一位法院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抗告程序。抗告法院即時收到抗告卷宗後,迅速處理並分案,並將經裁定發回的卷宗立即發送給原審法院,以便代為送達裁定正本,以縮短作業流程,確保案件能夠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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