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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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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官訊問被告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時,應注意妥適審酌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命被告遵守同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必要,及命被告提供可即時聯絡之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並命被告應依傳喚隨時到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官在訊問被告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時,應審酌是否有必要命令被告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所列的事項。 2.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被告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 提供可即時聯絡的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 - 根據傳喚隨時到庭。 根據資料中的例子,法官要審酌是否需要對被告進行這些限制處分,並需要被告提供可即時聯絡的方式,同時命令被告根據傳喚隨時到庭。

相關函釋 1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限制出境名詞
  • 限制出海名詞
  • 審酌名詞
  • 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傳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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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法官訊問被告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時,應注意妥適審酌有無依刑事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