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法官訊問被告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時,應注意妥適審酌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命被告遵守同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必要,及命被告提供可即時聯絡之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並命被告應依傳喚隨時到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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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官訊問被告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時,應注意妥適審酌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命被告遵守同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必要,及命被告提供可即時聯絡之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並命被告應依傳喚隨時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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