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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後,以言詞或書面追加或變更聲請羈押之事由,或為其他補充及說明時,法院應注意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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