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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承辦書記官或法警應依法官指示,立即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通知檢察官,並告知書記官之股別及聯絡電話,及於值日登記簿填載通知檢察官之時間及方式,將通知檢察官之通知書或其他紀錄、回執附卷;通知被告辯護人時,亦同。未能即時通知承辦檢察官者,應立即陳報法官處理,並依法官指示通知檢察長或其指定 (輪值) 之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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