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辦書記官或法警應依法官指示,立即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通知檢察官,並告知書記官之股別及聯絡電話,及於值日登記簿填載通知檢察官之時間及方式,將通知檢察官之通知書或其他紀錄、回執附卷;通知被告之辯護人時,亦同。未能即時通知承辦檢察官者,應立即陳報法官處理,並依法官指示通知檢察長或其指定 (輪值) 之主任檢察官。
根據參考資料所述,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時,根據注意要點第五條的規定,承辦書記官或法警應根據法院指示立即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通知檢察官,並告知書記官的股別和聯絡電話。同時,在值日登記簿上填寫通知檢察官的時間和方式,并將通知書或其他記錄的回執附於卷宗中。對於通知被告的辯護人,也應遵循同樣的程序。如果不能立即通知承辦檢察官,應立即向法官報告,並根據法官的指示通知檢察長或指定的主任檢察官。 例如,如果法院依照注意要點第五條的規定,未能即時通知檢察官,那麼承辦書記官或法警應立即報告給法官,並根據法官的指示通知檢察長或其指定的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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