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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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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辦書記官或法警應依法官指示,立即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通知檢察官,並告知書記官之股別及聯絡電話,及於值日登記簿填載通知檢察官之時間及方式,將通知檢察官之通知書或其他紀錄、回執附卷;通知被告辯護人時,亦同。未能即時通知承辦檢察官者,應立即陳報法官處理,並依法官指示通知檢察長或其指定 (輪值) 之主任檢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述,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時,根據注意要點第五條的規定,承辦書記官或法警應根據法院指示立即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通知檢察官,並告知書記官的股別和聯絡電話。同時,在值日登記簿上填寫通知檢察官的時間和方式,并將通知書或其他記錄的回執附於卷宗中。對於通知被告的辯護人,也應遵循同樣的程序。如果不能立即通知承辦檢察官,應立即向法官報告,並根據法官的指示通知檢察長或指定的主任檢察官。 例如,如果法院依照注意要點第五條的規定,未能即時通知檢察官,那麼承辦書記官或法警應立即報告給法官,並根據法官的指示通知檢察長或其指定的主任檢察官。

  • 書記官名詞
  • 股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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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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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承辦書記官或法警應依法官指示,立即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通知檢察官,並告知書記官之股別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