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辦理本要點之聲請羈押案件,得以合議行之,並應指定訊問被告之時間,預先通知檢察官按時到庭陳述聲請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卷證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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