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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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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案後收案人員應立即送交承辦書記官、法官,並報告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提供行政上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3條,在收案後,收案人員應立即送交承辦書記官、法官,並報告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提供行政上必要之協助。 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辦理羈押案件期間,相關程序能夠得到適切的處理。根據法條的要求,一旦案件被收到法院,收案人員應立即將案件送交給承辦書記官和法官。此外,他們還需要向院長或指定的庭長報告,以提供行政上的必要支援。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法院法 - 司法院法官訴訟程序規則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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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3 條規定:「三、收案後收案人員應立即送交承辦書記官、法官,並報告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提供行政上必要之協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