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收案後收案人員應立即送交承辦書記官、法官,並報告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提供行政上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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