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案後收案人員應立即送交承辦書記官、法官,並報告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提供行政上必要之協助。
根據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3條,在收案後,收案人員應立即送交承辦書記官、法官,並報告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提供行政上必要之協助。 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辦理羈押案件期間,相關程序能夠得到適切的處理。根據法條的要求,一旦案件被收到法院,收案人員應立即將案件送交給承辦書記官和法官。此外,他們還需要向院長或指定的庭長報告,以提供行政上的必要支援。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法院法 - 司法院法官訴訟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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