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試行期間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之。如於實施期間屆滿後進行中之調解程序尚未終結者,繼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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