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試行期間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之。如於實施期間屆滿後進行中之調解程序尚未終結者,繼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確定該法條是否為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12條,因該法條並未在上述提供的資料中出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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