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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 第 2 條

二、民事執行處(以下簡稱執行處)得於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時(如附件一)或其他適當時期(如附件二),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各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受有案款之利害關係人陳報匯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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