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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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執行處(以下簡稱執行處)得於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時(如附件一)或其他適當時期(如附件二),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各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受有案款之利害關係人陳報匯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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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執行處在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時或其他適當時期,應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各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受有案款之利害關係人陳報匯款帳戶。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款項撥付及轉帳作業準則」,執行處在進行案款撥付時,會要求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相關方提供相關的匯款帳戶資訊,以確保案款能夠正確撥付給相關方。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撥款的準確性和安全性,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執行處會依法通知各債權人陳報匯款帳戶,確保撥款按照法定優先順序進行。同樣地,如果案款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執行處也會通知他們陳報相關資訊,以便撥款給予正確的接收方。 綜上所述,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2條,執行處在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時或其他適當時期,會要求相關方提供匯款帳戶資訊,以確保案款的正確撥付。
- 債權人名詞
- 陳報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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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