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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聲請應買無效: (一)未以書狀聲請應買。 (二)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前應買。 (三)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逾三個月後應買。 (四)合法聲請停止特別變賣程序後應買。 (五)應買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六)應買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七)應買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應買,或僅由其父或母為法定代理人,而未提出其母或父不能行使權利之釋明文件。(八)委由他人代理聲請應買,未將委任狀附於聲請應買狀。 (九)代理人無第二點第五款所定之特別代理權。 (十)聲請應買狀記載缺漏或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 (十一)聲請應買狀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十二)應買時未繳納保證金,或應買人於聲請應買狀內所附之保證金票據不符合第三點第一款之規定。 (十三)應買之價格較拍賣公告記載之價格為低。 (十四)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聲請應買狀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十五)聲請應買狀載明其應買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應買人以外之人。 (十六)聲請應買狀內附加應買之條件。 (十七)拍賣標的為耕地時,應買人為私法人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十八)應買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十九)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未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二十)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應買無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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