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復權辦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戒嚴時期非軍人因戒嚴而受軍法審判之受刑人,除叛亂再犯及涉案以槍砲彈藥等重大情節之犯罪外,原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者,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原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期間者,均減輕二分之一,並於主刑刑期執行完畢即回復其公權,主刑已執行完畢,僅餘褫奪公權者,逕予回復其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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