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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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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對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審查通知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本會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對於覆議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14條,扶助律師對於審查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在收到審查通知書後的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本會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然而,對於覆議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未提到相關舉例或案例,故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資訊。

  • 通知書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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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14 條規定:「扶助律師對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審查通知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