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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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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對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審查
通知書
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本會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對於覆議決定,不得
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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