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銀行法 第 1 條
縣銀行由縣政府以縣鄉鎮之公款與人民合資,依本法設立之。 省轄市之市銀行,或相當於縣之行政區域之銀行,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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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法》第1條規定,縣銀行是由縣政府以縣鄉鎮的公款與人民合資而設立的。省轄市的市銀行,或者是相當於縣的行政區域的銀行,適用本法的規定。 這意味著縣銀行的設立需要縣政府投資公款,並且有公民或人民的合資參與。此外,省轄市的市銀行或其他相當於縣的行政區域的銀行,則可以遵守《銀行法》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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