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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銀行由縣政府以縣鄉鎮之公款與人民合資,依本法設立之。 省轄市之市銀行,或相當於縣之行政區域之銀行,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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