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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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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由縣政府以縣鄉鎮之公款與人民合資,依本法設立之。 省轄市之市銀行,或相當於縣之行政區域之銀行,準用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法》第1條規定,縣銀行是由縣政府以縣鄉鎮的公款與人民合資而設立的。省轄市的市銀行,或者是相當於縣的行政區域的銀行,適用本法的規定。 這意味著縣銀行的設立需要縣政府投資公款,並且有公民或人民的合資參與。此外,省轄市的市銀行或其他相當於縣的行政區域的銀行,則可以遵守《銀行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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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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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銀行法第 1 條規定:「縣銀行由縣政府以縣鄉鎮之公款與人民合資,依本法設立之。 省轄市之市銀行,或相當於縣之行政區域之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銀行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