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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2 條

縣銀行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以調劑地方金融,扶助經濟建設,發展合作事業為宗旨;呈經該管地方官署轉請財政部准登記,不得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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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銀行法第2條,縣銀行是一種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存在的金融機構,其主要宗旨是調節地方金融,促進經濟建設,發展合作事業。然而,如果該銀行希望成立,必須向相應的地方政府機構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准後方能進行登記。這意味著縣銀行的設立需要通過相應的程序以確保合法性和合規性。該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範例,但根據該法條,縣銀行只有在獲得財政部的核准登記後才能合法地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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