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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銀行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以調劑地方金融,扶助經濟建設,發展合作事業為宗旨;呈經該管地方官署轉請財政部准登記,不得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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